《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吴某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在腾讯公司“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登记注册,充值消费,观看直播,观看者对欣赏的主播进行打赏,应当认定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吴某充值消费,进行打赏,直播者提供服务,打赏次数多、数额不一,且款项亦经过腾讯公司、梦梵公司结算后,方支付给王某,故不符合赠与特征。
腾讯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平台,梦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直播,对主播与打赏者线下之间的关系、行为并无监督的法定义务,故管某主张腾讯公司、梦梵公司共同返还打赏款,缺乏法律依据。
1.判令确认吴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腾讯公司“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为王某充值打赏价值人民币3887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共同返还管某人民币38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8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吴某、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负担。管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6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企鹅电竞”系腾讯公司开发经营的直播平台,梦梵公司的签约艺人王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吴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有多个账户,并通过注册的账户在王某直播间观看直播内容。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吴某多次通过向腾讯公司充值获取虚拟钻石,后在王某直播间兑换礼物进行打赏。吴某注册成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用户的过程中需同意《企鹅电竞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第7.26条约定:“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本软件中的虚拟礼物等是本服务的一部分,您可以根据具体规则获得相应使用权。您购买、使用虚拟礼物等应遵循本协议以及相关具体规则的要求;同时,您购买的虚拟礼物可能受到一定有效期限的限制,若您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使用,除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腾讯的原因外,一旦有效期届满,将会自动失效,您无权要求腾讯继续向您提供该部分未使用的虚拟礼物对应的服务或退还任何款项。”王某提交的企鹅电竞直播助手帮助中心介绍的“公会如何分成?”规则中显示:1.公会提交平台主播信息并通过考核后,公会将与平台签约合同,约定每月主播完成对应任务后能获取的底薪;2.主播加入公会后,公会与主播双方对于主播分成得到的礼物进行分成,例:如果公会系统中主播会费为20%,那么主播与平台五五分成后的礼物收入,将有20%交与公会,即主播收到价值100元的礼物,与平台五五分成后获得50元收入,主播将50元中的20%(10元)分与公会,主播最终分得40元;3.公会与主播的分成,也可以意见达成一致之后在公会系统中自行设置。一审另查明,王某与吴某互为微信好友,双方存在线下见面的情况。王某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吴某转账45万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还通过支付宝多次向吴某转账共计302200元。2020年11月19日,梦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给吴某多次转款共计22万元用于直播间比赛冲榜使用。2022年4月7日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发布公告停止经营,2022年6月7日关闭网络服务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吴某与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二、管某是否有权主张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返还吴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结合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分析如下:一、关于吴某与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问题。企鹅电竞是腾讯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依托网络直播资质、技术服务条件和后台管理人员搭建网络直播平台,腾讯公司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经营者,其成立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的初衷包含获取商业利益。梦梵公司艺人王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为主播,使用腾讯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和用户资源,通过在直播间进行表演获得人气,从粉丝(用户)处获得礼物打赏,并以此作为与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进行结算的依据,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使用者之一,其效果意思是通过直播表演获取报酬。吴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在平台观看直播,亦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使用者,其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旨在获取虚拟钻石并以此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可享有的服务,并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使用虚拟钻石兑换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从中获得某种精神满足,其效果意思是获得精神利益。同时,吴某注册成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用户的过程中需同意《企鹅电竞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吴某与腾讯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受赠人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给付,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而不收取相应的对价;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赠与人负有无偿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首先,吴某充值打赏的金额并非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主播,而是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钻石,再通过虚拟钻石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吴某在平台充值后,货币所有权即转移至腾讯公司,吴某在王某直播间打赏后,王某并未直接获取货币,而是需要根据平台规则与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进行结算分成才能兑现成收益,这与赠与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点不符。其次,吴某在腾讯公司充值购买虚拟钻石并兑换虚拟礼物的意思表示明确,吴某并没有将其充值的财产无偿给予腾讯公司或梦梵公司的意思表示。最后,吴某充值兑换虚拟礼物的打赏行为对象是主播王某,但王某接受打赏已在直播间为其提供才艺表演、聊天等服务,并非无偿获取。因此,吴某与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均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管某主张吴某与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管某是否有权主张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返还吴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的问题。1.吴某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吴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理性安排和管理其支出,其与腾讯公司订立网络服务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在吴某充值时并无义务审查其款项来源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观看直播属于腾讯公司为吴某提供的服务之一,吴某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具有即时性,吴某对主播进行打赏的同时双方即已履行完毕合同。2.吴某的每次充值打赏行为具有独立性,并未超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范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生活所需已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求的文化和娱乐服务。观看直播属于娱乐需要,吴某在直播间的打赏行为属于娱乐消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吴某在直播间的打赏金额是长期、多次、小额累计形成,单笔金额不大,多为几元至几千元不等,而吴某每次对主播进行打赏均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单笔金额未超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无证据证明吴某的打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腾讯公司作为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的经营方,其在履行与吴某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表现。梦梵公司是王某所属公会一方,无证据证明其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梦梵公司五河分公司与吴某虽曾签订《公会挂靠合作协议》,但无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梦梵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证据不足。王某的线上直播内容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并无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的直播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分析,吴某的充值打赏属于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无证据证明吴某的消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庭审中管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金额3887000元均是吴某在王某直播间充值打赏的金额,并不包含吴某线下给王某的转账、买礼物等支出,吴某与王某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与吴某的线上消费行为效力无关。综上,管某主张王某、梦梵公司、腾讯公司返还吴某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吴某打赏行为是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还是属于赠与行为?二、梦梵公司、腾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院对此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吴某打赏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消费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吴某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在腾讯公司“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登记注册,充值消费,观看直播,观看者对欣赏的主播进行打赏,应当认定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
关于吴某打赏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吴某充值消费,进行打赏,直播者提供服务,打赏次数多、数额不一,且款项亦经过腾讯公司、梦梵公司结算后,方支付给王某,故不符合赠与特征。管某主张吴某的打赏行为系赠与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腾讯公司、梦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腾讯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平台,梦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直播,对主播与打赏者线下之间的关系、行为并无监督的法定义务,故管某主张腾讯公司、梦梵公司共同返还打赏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皖03民终298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内容有删减 仅用于学习研讨同类案件